判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作者:骆军军律师
判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简要案情〕: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牟定县法院判处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一案。2017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盛某某将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作弊器材组装后,为陈某某和高某某在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的机动车C1证“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理论考试过程中提供作弊器材并帮助作弊,被当场查获。经楚雄州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被告人盛某某所提供的作弊器材均能正常使用,达到作弊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驾驶证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庭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语〕考试作弊不仅扰乱考场环境,而且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及国家的考试制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通过该案例引导每位考生诚信考试,用自己的辛勤付出获得满意的答卷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法条链接: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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