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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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的区别

作者:骆军军律师

     刑诉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范形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律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从规范内容可以判断,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不同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自己犯罪行为将要作出的评价(包括侦查或监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可、接受。据此,有关机关在行为人认罪认罚后,在基本定罪处罚结论的基础上,就量刑部分作进一步从宽处理。

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在此基础上如实供述罪行。据此,有关机关将行为人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作为考量从宽处罚的情节。

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自首的规定相似,因而不过是刑事诉讼法为了回应刑法中自首规范的一项程序性立法。本律师认为,并非如此。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不认罪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都存在认罪认罚的余地。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自首后表示不认罪认罚而否定自首的成立;也不能以认罪认罚取代自首、视作自首。对于既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又认罪认罚的,应该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

刑法中的坦白与自首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并非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属于坦白,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与自首相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也应同时适用坦白与认罪认罚两项从宽处理制度。

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情主动、具体、准确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阐释认罪认罚的要求及意义,征求其明确意见。对于可能存在自首、坦白情节的案件,应当区分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各自的减轻处罚情节,出具量刑辩护意见。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在此基础上,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侦查、起诉、审判)再次从轻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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