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 可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骆军军律师
自愿认罪认罚 可依法从宽处理
案情回顾
日前,南川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为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案件审理前该院提前向被告人游某送达了《适用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告知书》《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这是南川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的创新举措。
9月5日上午11时许,游某下班途经书院中学大门斜对面时,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停靠在停车位上且没有取走钥匙,游某见状将电动车骑回锦辉雅居小区车库内停放。失主发现电动车被盗后立即报警,警察迅速找到了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游某,你在公诉机关签署的具结书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有值班律师在场保证你的权利?”庭审中,主审法官问道。“是的。”被告人游某回答。
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游某“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南川法院对被告人游某依法从宽处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官说法
南川法院审判员、审委会专委:朱杰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该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注重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判决后上诉率大大降低。
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游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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