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常见8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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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恶常见8罪名精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涉黑恶常见8罪名精析

一、刑法及相关意见

时间

名称

内容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两个罪名,并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2018.01.16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共8部分,36条,规定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依法严惩“保护伞”以及依法处置涉案财产等内容。

2019.04.09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恶势力案件意见》

共4部分,20条,规定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其他问题等内容。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软暴力”案件意见》

共12条,定义“软暴力”。新规定对个罪认定影响较大,如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套路贷”案件意见》

共3部分,13条,规定了“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确定“套路贷”案件的管辖等内容。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共5部分,24条,规定了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等内容。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组织特征

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相对松散的违法犯罪组织。

2.行为特征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恶势力案件意见》对此进一步规定,“经常”指“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指“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

3.危害性特征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根据《恶势力案件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根据《“软暴力”案件意见》第1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三、涉黑恶常见8罪名最新认定标准

罪名

条文

刑法、相关文件

涉黑恶犯罪相关意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94条

2015年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组织特征:一定时期内存在(一般认为1年以上);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成员一般在10 人以上。

经济特征: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20—50 万元。

行为特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危害性特征:“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合法行业、非法行业;致使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2018年《指导意见》的规定:

组织特征:犯罪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就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存在时间、人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经济特征:自有或有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

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软暴力。

危害性特征:“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综合分析判断;形成垄断,其他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9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权威的学说,包庇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指导意见》第22条:刑法第294条第3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强迫交易罪

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指导意见》第17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软暴力”),属于《刑法》第226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

238条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

《指导意见》第18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245条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软暴力”案件意见》第7条: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266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案件意见》第4条: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软暴力”案件意见》第8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案件解释》第3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3项、第3条第1项、第4条第2项的规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刑法》第293条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293条第2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指导意见》第17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软暴力”案件意见》第5条:《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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