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套路贷”新规 如何把握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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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套路贷”新规 如何把握判定标准?

作者:骆军军律师

  会上,针对近期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来自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金融企业代表就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立足调研情况 明确“套路贷”多重内涵

  对“套路贷”犯罪作了阐释。他强调“套路贷”犯罪须具备三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有设套行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通过暴力、黑恶势力等手段去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套路贷”的基因和源头就是民间借贷,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借贷机构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套路贷”行为,对于保护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则根据浙江省调研情况,对“套路贷”的阶段性特征进行了阐述,他表示,“套路贷”犯罪具有典型阶段性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的形成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行为人为实现虚假的债权债务采取行为的实现阶段。索债是民间借贷普遍现象,并非“套路贷”独有。因此,判断“套路贷”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应着眼于第一阶段——即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

  而对于《纪要》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则从“套路贷”的定性、罪数、犯罪共犯认定、犯罪数额和既未遂与处理原则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释,最后他表示,打击“套路贷”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合民商实际 把握“套路贷”判定标准

 网贷企业需谨记“虚”与“实”。虚增借贷费用具有套路贷之嫌,而实增借贷实际发生之费用必不会属于“套路贷”;其次,要明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采取隐蔽手段设置“套路”,必然非法,而若出借人基于正当合法之商业目的出借款项,即便借贷利率较高,获得高额利息,也属于“合法”占有财产 。

  合法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就是通过本金去获得合法利息收益的行为,与“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通过设置“套路”虚构债权债务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对于“套路贷”,一定是依法严厉、精准打击,司法机关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也要主动防范和远离“套路贷”活动,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最终能够在打击和消灭“套路贷”犯罪的同时,保持社会治理效果和推动经济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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