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新型肺炎疫情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此刻,各个部门的行动已经相继展开,各项防控措施正全面落实中,防控疫情的相关知识正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向全社会普及。新闻里每一个数字的背后,凝聚着亿万人的目光。
这场硬仗中,奋战在一线的,除了有医护工作者,还有无数负责疾病防控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隐藏着哪些刑事风险?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如果违反以上行为,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属于《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还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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