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疫情犯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杭州骆律师法律支持:杭州法律咨询服务网 http://www.148hz.com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具有防病 、抗病效用,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 。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滋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
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条警戒线,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 “特效药”, 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 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28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的不法商贩兜售黑心“口罩”, 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 。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 次氯酸钠) 溶液,兑水后谎称“84 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
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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