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合同诈骗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 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 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六千元, 增加一个月刑期;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合同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 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 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 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 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积极返还款项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少基 准刑的 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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