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证券期货犯罪修订解读
作者:骆军军律师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呈现新的手段及行为方式。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系列恶性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公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总体扩大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对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行为及其处罚进一步完善和规制,与2019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执法措施,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由于证券类犯罪均为法定犯、行政犯,兼具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双重特征,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犯是否成立,首先需考察是否违反前置性相关法律法规,这就意味着行政犯的入罪门槛随前置法规定的改变而改变。新《证券法》对部分证券违法行为客观行为方式的修改可能导致相关违法行为在被认定为犯罪时存在一定变化。同时,虽然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各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处罚力度,在刑法修改之前,各个证券犯罪的刑罚强度尤其是罚金刑幅度仍停留在较低标准,可能在个案中形成刑罚力度及威慑力不足的情况。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新《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具体如下: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改要点: 1. 基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职责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压实保荐人责任; 2. 增设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以及资本市场相关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加重情节,对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删除情节加重犯的处罚方式,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刑法》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修正,也是继新《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新《证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在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证券期货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余杭区闲林街道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微信号码/律师手机号码137 7780 5857,刑事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由于证券类犯罪均为法定犯、行政犯,兼具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双重特征,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犯是否成立,首先需考察是否违反前置性相关法律法规,这就意味着行政犯的入罪门槛随前置法规定的改变而改变。新《证券法》对部分证券违法行为客观行为方式的修改可能导致相关违法行为在被认定为犯罪时存在一定变化。同时,虽然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各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处罚力度,在刑法修改之前,各个证券犯罪的刑罚强度尤其是罚金刑幅度仍停留在较低标准,可能在个案中形成刑罚力度及威慑力不足的情况。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新《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具体如下: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改要点: 1. 基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职责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压实保荐人责任; 2. 增设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以及资本市场相关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加重情节,对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删除情节加重犯的处罚方式,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刑法》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修正,也是继新《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新《证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在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证券期货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余杭区闲林街道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微信号码/律师手机号码137 7780 5857,刑事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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