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侵占公司财产、盗窃公司账户 被告人数罪并罚
作者:骆军军律师
侵占公司财产、盗窃公司账户 被告人数罪并罚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同时,利用公司职务交接未及时更换系统密码漏洞,盗窃公司支付宝账户金额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张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在萍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旗下4家快递、物流子公司担任经理,多次向该工贸公司报销快递系统充值款,但未实际充值或仅充值部分金额,同时,对于快递公司应上交的返点款,张某数次仅部分返回,剩余个人截留,金额共计438842.76元。
2020年10月张某不再担任4家公司经理,2020年12月起,正式调任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其间,张某发现4家快递、物流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的帐号密码未更换,其仍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该快递系统及支付宝账户,便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手机登录系统及账户,将115,000元转到其个人支付宝。
芦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4家快递、物流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报销快递充值系统充值款、上交部分快递系统返点款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在调离工作岗位后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秘密将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内,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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