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值班律师更深更实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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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值班律师更深更实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作者:骆军军律师

◆实践中有的值班律师存在阅卷会见不充分、提出意见不到位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完善。

◆检察机关要按照认罪认罚案件总量、值班律师数、案件难易程度等,科学设定被指定的值班律师受理简单和复杂案件的数量限值,超过限值的案件由下轮值班律师受理,充分为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留足时间,确保每案精准办理。

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程度紧密关乎着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构建值班律师实质化参与高效模式,是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正当性、规范性保障,也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误的有力防线。

自3月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全面实施以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的各项程序得到明确规范,值班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形式”见证难题已得到有效制约。但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值班律师,存在阅卷会见不充分、提出意见不到位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完善。

一是阅卷会见不够充分。实践中有的值班律师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主动提出阅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比例一直不高。“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阅卷方面,有的值班律师实质阅卷的动力略显不足,在阅卷过程中也疏于和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对接,阅卷质量和效率一般。会见方面,有些值班律师的参与仅限于具结,会见的启动率较低,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更是成为提前会见的“真空地带”,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具结前难以获得法律咨询和帮助。

二是提出意见不够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实体利益的意识较薄弱,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缺乏实质交互性,在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参与度不够,更多停留在检察机关单向听取意见层面。对于危险驾驶、盗窃等“轻简”案件,有的值班律师只是提出建议从轻、从宽处罚的笼统意见,对最终处理方式、刑罚执行方式、财产刑的适用金额等方面提出的意见较少。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的值班律师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对量刑建议的形成、确认过程缺少推演和核对,一致性意见居多,量刑缩减建议及分歧意见较少。

三是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权益保障存有缺口。实践中值班律师的临时更换较为随意,有的无相关委托手续,有的无对应的实质交接,经常出现不了解案情的值班律师代为参与现象,特别是对于重大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听取意见的效果,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另外,有的地区实行辖区内律师全部参与选派,对执业经历不作任何限制,导致有长期未接触刑事领域的律师被安排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因刑事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部分案件的参与效果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促进值班律师更深更实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推行值班律师每案出具书面法律帮助意见书工作机制。进一步前移交换意见端口,实行每案指定值班律师,在保障值班律师充分阅卷会见、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引导值班律师出具书面法律帮助意见,并在听取意见活动前提交检察机关。

为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留足时间。检察机关要按照认罪认罚案件总量、值班律师数、案件难易程度等,科学设定被指定的值班律师受理简单和复杂案件的数量限值,超过限值的案件由下轮值班律师受理,充分为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留足时间,确保每案精准办理。

全面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优化、补齐权益保障缺口。综合考量辖区内律师的人员数量、专业领域、执业年限等因素,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刑事领域办案经验的律师作为值班律师。强化共犯利益冲突评估,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特殊涉众型犯罪,严格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其他涉众型共同犯罪,根据各共犯的入罪关联性、责任连带性等要素,科学准确评估利益冲突,对可能存有利益冲突的,合理增派值班律师。确立“补位”机制,对于速裁、简易程序类案件,被指定值班律师在详细告知基本案情和帮助要点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参加,并提供委托手续;对普通程序类案件,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参加,确保“补位”律师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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