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规定债的转移有两种方式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我国民法规定债的转移有两种方式
债的转移,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权转让
定义与效力: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规1
从权利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法规2
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规3
二、债务承担
定义与条件:债务承担,即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法规4
新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法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法规6
综上所述,债的转移在民法中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效力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且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承担则需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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