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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实务-质押
担保实务-质押 一、质押的基本法律知识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合同及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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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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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
2012年11月8日,经原告重庆中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的居间服务促成被告郭某与第三人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一套房屋。后因被告郭某拒不支付原告居间报酬,原告重庆中原地产有限公司以居间人住所地为居间合同实际履行地为由,诉至重庆市渝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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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钱可以过期不还?
2008年3月,张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2万元,王某要求张某写下一张借条并约定1年后归还。借款逾期后,张某因生意亏损并未还款。之后,王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借款。2012年12月,见张某无力还款,王某担心写的借条时间太久了,便要求张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张某没有重新写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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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
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案情 2011年1月21日,王建民、唐淑华以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路271#27幢508室的房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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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城公司)承包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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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买一年发生自燃 质量缺陷厂家担责
王先生的奥迪车才买了一年,却在正常行驶中发生自燃了。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后,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车辆生产商一汽大众公司索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辆自燃系质量缺陷所致,判决车辆生产商一汽大众支付保险公司侵权损害赔偿金26.3万元。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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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降低?
2009年,刘叶(女)与王强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强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18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王强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强就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叶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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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查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 2011年4月20日,借款人吴元凯、孙侠珍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原告许先贵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徐升、郑小雷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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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