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产品含有禁药?十倍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已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学药物,能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呢?一起来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日,张某通过微信在某美容会所处购买了8盒减肥产品,合计3184元。该产品外盒包装上注明了“产品类别、配料表、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禁忌、产地、保质期等”,但没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张某将所购买的产品送往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是否含有西布曲明。经检验,检测结果为7.16g/kg。发现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后,张某以案涉减肥产品属于有毒害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会所退还货款31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31840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决定停止西布明曲制剂及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其批准证明性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张某虽未食用减肥产品,但某美容会所销售的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属于国家停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该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因此,张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某美容会所向张某退还货款31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31840元。
法官提醒
西布曲明是一种曾用于减肥药的化学药物,但因其副作用远大于减肥作用,尤其是增大了食用者可能出现心梗、脑卒中、心脏骤停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故而已经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在此提醒,生产者应严格依照生产标准生产健康、无害食品,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货物核验义务,不得销售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减肥产品,如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及时向生产者、销售者或监管部门反映,在受到损害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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