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同意盗图商用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太气人了!我平时就喜欢分享点日常生活,怎么就被人当成免费素材随意使用了!”通海口法庭里,刘女士气鼓鼓地抱怨着。
像刘女士这样的经历,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人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但其实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刘女士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博主,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穿搭视频及照片,积累了不少的粉丝量。某网络服装店铺商家在未获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刘女士社交账号下载其个人穿搭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刘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该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要求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网店经营者胡某未经刘女士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标志刘女士形象的照片,用作店铺经营宣传,属侵犯刘女士肖像权的行为。结合胡某的销售利益和刘女士支出的维权费用,并综合考量刘女士的网络知名度、胡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及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立即停止对刘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作出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等。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用于广告、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展览等;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小小一张照片,承载着人格尊严与法律尊严。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使用他人肖像前一定要获得合法授权,避免因一时疏忽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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