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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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作者:骆军军律师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一是宪法风险
  
宪法听起来很抽象,其实离我们最近。企业经营有时也可能面临宪法难题。有一个案例,四川大学的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求职,但银行有个规定,身高1.65米以下的不予录用,这个大学生因身高只有1.60米而被拒之门外,大学生自觉很优秀,一腔热情,却因身高不足而遭遇“闭门羹”,他认为银行侵犯了他平等就业的权力,遂起诉银行身高歧视有违平等权。据报载美国微软公司的一个黑人职员,他工作多年总得不到提升,在被迫辞职后起诉微软种族歧视,最后微软不得不以赔偿职员损失将案子了结。最近传出某著名外资企业涉嫌使用童工。峨眉山国家森林公园前几年曾遭遇收费价格歧视诉讼。了解宪法和宪法的变迁至关重要。
    二是行政违法风险
    简而言之,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及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的途径的法律规范,统称行政法。现代社会行政管理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就愈益复杂。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也是企业行为的法律边界,企业家必须对其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了如指掌,否则随时都可能越界构成行政违法。此外,随时提防行政权超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企业权益,也有必要准确把握行政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举例说,如果某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有权要求其:(1)表明身份并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工作证、稽查证、警官证、介绍信等),对拒不表明合法身份者,可以拒绝接待。(2)询问本企业应该作何配合工作,并要求其指出相关法律依据。对不能指出相关法律依据者,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3)对确有法律依据者,应核实相关证件、法律依据、工作单位电话,并将所在单位名称、执法者本人姓名等记录在案备查。(4)对大额行政处罚可以要求举行听政会。大额行政处罚须听取被处罚者的申辩和陈述。等等。企业善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过来优化了行政执法环境,有力抵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税法风险
    在我受理的案子中,我发现有些企业很不规范,不开发票、不入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等问题,企业战略规划不考虑税务成本,企业收并购不考虑税收事项,其实这些都是法律风险,如果不避开这些暗礁,很可能会翻船。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理避税”或许可算一条可行之道。但是要“合理避税”也应认真咨询法律专家。现在市面上流行一种所谓的“合理避税”或所谓“税务筹划”,其实,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这些“合理避税”或“税务筹划”的案例并不一定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就本人所知,北京、上海、广州查处的几起涉税大要案,几乎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些著名的跨国财务(会计)公司对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子,笔者不否认“税务筹划”也许在某些情形下合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从财务角度所做的“税务筹划”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脚。在“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上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十分必要。
   四、劳工纠纷风险
    企业运行中可能会遇到劳动争议问题,一般地说,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纠缠在一起。劳动争议的解决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企业内部和解;二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我们都知道早年深圳经常发生劳工纠纷,工人断臂、断腿赔偿事件,现在随着法律的完善,赔偿的额度也在增加,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件,赔偿成本势必加大,甚至无法再恢复元气。劳工问题可能在5-10年内成为热点问题。所以企业家一定要重视劳工权利的保护。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应注意避免劳工纠纷和民族情感纠缠在一起。
    五、合同法律风险。
    现代社会民商事活动极其复杂。几乎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子。根据我的执业经验,中国企业不大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找律师“随便看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愿意就法律服务支付足额的律师费。以小时计费在中国法律服务收费方式中不站主导地位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企业在跟外国企业打交道时,由于前期并不聘请律师,在快要签订合同时才让律师匆匆介入,这时,往往法律文件皆以外方律师起草的合同为蓝本,在要讨论修改合同文本要么时间上不容许,要么客观上也不可能。由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也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总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而且,中国企业往往愿意将法律顾问室设置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处于从属和下属机构,这就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地位大打折扣。遭遇合同诈骗之后再诉诸法律或请求律师帮助的案例并不少见。
   六、不正当竞争风险。
    企业在竞争过程当中稍不注意容易发生诋毁商誉、假冒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这些都极易惹起官司,甚至构成犯罪。有的人采用丑化或者沾污他人商誉的行为,来损害和打击竞争对手。比如将别人护肤品上的商标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该护肤品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护肤品,如此一来,自己的护肤品则可以借机抢占市场。使用他人商标还有一种隐藏的方式,就是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江苏某公司曾成功注册了“雅虎”中文商标,拥有“Yahoo”商标权的雅虎网站虽提出异议,也无济于事。前几年贵州“老干妈”和湖南“老干妈”的一场官司至今叫人记忆忧新。有些商品是以其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的,有的人竟也能想到规避的办法,曾有企业找了一个与“王致和”(肖像)长得很相近的人,将其肖像用来申请注册商标。还有的人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再如,分别注册“四长”、“虹川”商标,在使用时,将这两个商标并排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同时突出“长”字和“虹”字,比如用一样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而淡化“四”字和“川”字,且用另一种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这样看起来,就很像是“四川长虹”了。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近传出的“思科”在美国诉“华为”公司,日本“丰田”在北京诉“吉利”公司等案件,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企业既要小心翼翼保护好知识产权,又要不逾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边界。
    七、刑法风险
    本人发现,近期触礁法律的企业家大部分倒在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的新罪名之下。比如牟其中因“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孙大午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罪”。杨斌的案子更不例外,几乎全是新《刑法》的新罪名。周正毅被指控涉嫌“虚假出资罪”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可见,这些企业家对新《刑法》不太重视也不了解。还有的企业家与黑恶势力纠缠在一起。其实,《刑法》设定的法律边界是头等重要的法律边界,企业家有必要认真掌握,认真学习。否则,触犯刑律的结果是付出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有些企业设计公司战略时不考虑法律风险(尤其是刑法风险)其后果十分严重,遭受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刑法风险虽然在最后谈到,但却是头等重要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空白罪状”,还有许多单行法律中设定了许多刑事法律规范,比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文物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均规定有刑事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十分丰富的关于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应该引起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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