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造假门"事件给律师及当事人都敲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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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造假门"事件给律师及当事人都敲了警钟!

作者:骆军军律师

就在几天前,“重庆涉黑”案件一直还是同志们关注的重点。不过今天同事们集体讨论的则是“律师造假门”事件。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某,为重庆一涉黑杀人案辩护,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该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称,近日,被告人龚刚模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某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涉嫌触犯刑律。一是教唆被

告人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李某要龚刚模在法庭上避重就轻,否认故意杀人、涉黑、涉毒等重罪,不要承认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

罪行为,“如果如实供述将被枪毙”。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某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

“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

;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

审。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

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已涉嫌触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12日,李某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13日,重庆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实事求是来讲,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的“涉贪”、“涉黑”、“涉伪”事件不在少数,对于我们来讲已经有些疲惫和麻木了。老律师们说

“以前是很不愿意听到某某律师行贿了,某某律师作伪证被捕了”等等,因为觉得这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的破坏。但是近年来事件发

生的多了起来,也就见怪不怪了,唯一的就剩下对自己的警醒了。
通常对于律师而言,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的,稍有不慎则可能自身难保,这也是很多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因之一。

也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更加的小心谨慎,如履薄冰。那么,“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某作为资深律师,

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某之

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这就是我写这篇东西的原因,因为我觉得出现这样的事件,一则对律师行业来讲是个打击,给所有律师敲了警钟,这是毋庸置疑的;二则对于

将要找律师打官司的当事人来讲也应起到警示的作用。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纵使这位李律师有万般能耐,可以上天入地,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盲目信从,其又何以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据说,这位律师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

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当事人之所以会甘心情愿花费“大价钱”,聘请这样一位“资深律师”,一方面是因为这位律师确实有

过人的能力,对于刑事案件确实专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听信了其“上面有人”的狂言了吧。
通过这个事件,我想给所有准备找律师打官司的当事人们一些忠告:
第一、不要对整个律师行业丧失信心,要相信律师的专业性。
同志们的一致想法是,发生“律师门”事件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确实有些不利的影响,但是公众也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看到律师行业

的整体素质还是很高的。当事人应当客观清醒地面对律师行业发生的负面事件,毕竟这些在律师行业是极少数。同时也要客观地看待自己的案

件——是否需要律师,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是近年来律师业务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也要强调律师在诉讼及非诉案件当

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不要对整个律师行业丧失信心,要相信律师的专业性!
第二、客观认识自己的案件,选择合适的律师。
所谓客观认识自己的案件,是指客观把握案件,对于结果不要存有过高要求,要量法而行。选择合适的律师,选择细致、有责任心的律师,这

是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是简单民事案件,比如不涉及过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等,一般的诉讼律师通常都可以接手。

如果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则要选择相对专业的律师。无论如何,律师的责任心是最重要的!
第三、不要轻信某某律师“上面有人”的说法。
作为律师而言,我觉得很重要的就是稳重,这样的一种吹嘘,无论真假都是不太靠谱的表现。如果有律师对当事人过分强调自己“上面有人”

,自己后台很硬,那么我劝你还是谨慎为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像上述涉黑案件的当事人同样的遭遇,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四、要注意与律师事务所签合同,索要正规发票。
这是当事人避免遭遇某些以律师名义办案的“非律师”,最主要的方式。往往这些人会比较夸夸其谈,对于案件结果给当事人以完胜的承诺,

而最终的结果却不像其接案时的承诺。然而,对于这些人却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这也是他们为所欲为的原因。要知道,律师对于案件结果是

不允许给予当事人任何实质的承诺的,否则就是违反了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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