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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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 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三)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核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我局所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对我局决策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

    (三)参与我局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我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及时准确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参与宣传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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