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到期后占据房屋的损失金如何计算?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房屋租赁,到期后占据房屋的损失金如何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 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交还原告位于XXX号附X-X号的出租房屋;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2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00元/天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交还房屋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管理的位于XXX号附X-X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合同期限1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租金为850元/月,租金每季度交纳一次。合同签订之日,被告交纳保证金2550元。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应当交还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位于万东北路XXX号附X-X号的房屋交付给被告经营。201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原告通知被告交还房屋,被告拒绝。被告拒绝交还房屋的行为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损失118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00元/天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59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兴容辩称,2017年1月5日左右,我提出不再租赁原告房屋,其要求我三天之内搬走,因我不能在该期限内搬离,原告要求我交纳租金,因我有保证金在原告处,我便不同意继续交纳租金。2017年1月底,我去交钥匙,因要放假未成,后我电话告知了被告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终止后双方未就继续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当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而被告实际交还房屋已是原告诉至法院后的2017年2月28日,故被告迟延交还房屋的行为已属违约。因此,被告实际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理应支付,但原告要求按200元/天计算房屋占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对其房屋占用损失予以证明,该房屋占用损失可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计算。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占用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应按照实际占用期限两个月乘以850元/月计算,即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占用损失1700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使用被告交纳在原告处的保证金2550元予以冲抵房屋占用损失,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损失1700元,该款于被告...交纳给原告....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550元中予以冲抵。
二、驳回原告重庆盛欣贸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负担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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