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住改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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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住改商”的有关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民法典》对“住改商”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注意—

1  利害关系业主,分为法定和需举证证明两类。所谓法定,就是理所当然有利害关系的,一般指的是住在同一幢的其他业主;而需举证证明的,就是要证明自己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等受到不利影响。


2  需要全部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如果小部分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仍不能“住改商”。


3  征求同意的方式,实务中有两种常见模式:
(1)明示同意——点对点征求业主的同意意见;
(2)默示同意在建筑物附近(如单元口、电梯口)张贴征求意见的告示,限期无异议的则视为同意。

基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最好采用明示同意的方式,以保证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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