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擅自发布物业招标公告,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小区《物业招标公告》的诉求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发布物业招标公告---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小区《物业招标公告》的诉求。
(2020)浙0723民初374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熊某、马某、陆某、聂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告看到小区张贴的小区《物业招标公告》才得知,被告业主委员会私自委托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选聘物业企业。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选聘标准、评标方法等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被告均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投票,且经各业主多方打听得知,被告的成立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其在《御琴湾一、二期物业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根据物业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原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自动失效的”情况。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出具的小区《物业招标公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决定委托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时,未以任何形式召开过业主大会,对于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内容、价格等影响物业服务合同具体事项的重大内容也均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被告作出招标公告决定违反相关法定程序,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小区《物业招标公告》的诉求。
【判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业主大会的权利,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因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共同决定,且业主大会会议的结果中,赞成的业主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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