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期限届满使用特许资源侵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特许期限届满使用特许资源侵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特许经营由于经营投资回报需要一过程,合同期限不宜太短,法规三年是最低年限要求并未规定最长年限。可以结合加盟商注册公司的经营期限规定和加盟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情况约定一个加盟特许期限,加盟期结束应该约定加盟商注销公司名称、返还或销毁特许加盟资源载体,如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构成违约侵权可以约定赔偿数额和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机构。
关于续约,双方签订新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均可,法律效力无区别两者签订的成本差不多,新合同可以针对实践问题较旧合同制定更加完善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未续约构成侵权案例:
合同的终止后就意味着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都已经终止。再继续使用原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应该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003年12月6日,毛家饭店(湖南省著名商标)与被告毛惠琴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约定毛家饭店特许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等,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合同期满之后,毛惠琴没有续约,但继续使用“毛家”商标等经营饭店。2008年4月14日特许人提起诉讼。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韶山公司依法从毛家饭店受让并享有“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毛惠琴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其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期届满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其经营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饭店使用“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韶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惠琴立即停止侵犯“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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