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应由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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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转让应由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作者:骆军军律师

饭店转让应由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检察官:未变更个体营业执照不一定导致转让饭店协议解除 

  

饭店转让应由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2002年12月,林某与耿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林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一次性转让给耿某。饭店内一切装修设备属耿某所有,转让费共15万元整,耿于合同签订当天给付转让费8万元、次年3月再给付转让费7万元。”转让协议还约定2003年1月1日前变更电话、营业执照,林某协助耿某把相关租房合同及有关事项手续办好。在林某的协助下,耿某与该饭店所有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耿某依照协议向林某给付转让费8万元后,为林某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耿某欠林某现金柒万元整,于2003年3月10号一次还清。” 

  后因耿某没有及时给付转让费7万元,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耿某给付转让费。耿某反诉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变更营业执照,但林某没有协助其变更个体营业执照,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致使耿某接受转让并经营餐厅的目的不能实现,该转让协议应予解除。 

  法院审理该案后支持了耿某的反诉请求理由,判令解除转让合同,林某返还已付转让费8万元。林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有关检察机关申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第一,在双方对个体营业执照进行变更表达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应由谁去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变更。转让方是否应当协助受访方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第二,个体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是否影响耿某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导致整个转让协议解除。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因为个体户并非法人组织,如果经营者发生变更,只能重新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重新登记是申请人的义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转让等原因需改变经营者时,转让方须提前持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歇业登记手续;受让方应按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申请登记手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时,申请人须持经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主持经营者的姓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原家庭主持经营者须持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申请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饭店转让后,受让方而非出让方应履行重新登记的手续,无需转让人协助,只要饭店受让人去办即可。 

  在交易习惯上,饭店转让的通常做法是转让饭店的硬件设施,并不包括营业执照。因此,法院认为,“耿某接受转让并经营餐厅的目的不能实现,该转让协议应予解除”系认定事实错误。 

  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为本案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变更营业执照的具体含义及各方的义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耿某应重新申请登记,其未重新申请营业执照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撤销原终审判决,判令耿某给付林某转让费7万元,保护了林某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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