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提醒致游客被盗 旅行社应赔?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回放——
68岁的林先生与贾女士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南非旅游的出境旅游合同,手续办齐后,他们便从北京出发前往南非游玩,到达当晚入住了旅行社安排的旅馆。
第二天早上,在旅馆餐厅用餐时,林先生去餐台拿早点,贾女士则找到位置就座,并把随身携带的棕色小型旅行包放在自己旁边座位上,就在转身的功夫,她发现棕色小型旅行包竟然不见了。包中有摄像机、照相机等物品,价值共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
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先生与贾女士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夫妇为60多岁的老人,旅行社明知南非社会治安状况欠佳,却没有充分对老年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由此可能对林先生夫妇防范外来侵害的警惕性产生不利影响。据此,判决旅行社赔偿林某夫妇3000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林先生夫妇财物的丢失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但他们二人毕竟是60多岁的老人,旅行社在对其尽到法定义务和管理人义务的同时,还应对其予以比其他团员更多地关注、照顾,即充分尽到特别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未事先告知林先生夫妇南非可能的治安状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就是未充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导致其对防范外来侵害的警惕性降低,因此要对林先生夫妇财物的丢失承担一部分补充赔偿责任。但其财物丢失的主要责任,也就是大部分丢失款项还是要由林先生夫妇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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