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参股合伙企业售基金?
作者:骆军军律师
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6年的实践,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其中有些内容已很不适应。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讲到,有两大问题凸显修改的必要:其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的问题;其二,专业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
有基金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基金销售机构中,银行代销是最大一块,其次是基金公司直销,最后是证券公司代销。另外只有一家证券咨询机构代销。销售机构不同,服务与收费自然不同,但现在这些方面不很清楚。
因此,此次《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这也就是说,一些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自然人,可以通过出资参股,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基金,成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起从基金销售中获得收入。
有基金公司高管讲,现在汇付天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作为一个基金销售平台在试点,合伙企业目前从事此项业务还不很成熟,修订稿的这种规定,是要和以后基金法的修订相衔接。
除以上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即将发布实施外,此次证监会首次出台《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允许保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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