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否只能由执行董事与经理来担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规定有三方面的内容,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里说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其二,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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