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工商局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 |
余地税〔2013〕4号 |
杭州市余杭地税局各税务分局、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各工商所: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切实完善股权变更的税收征管规程,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与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如实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方原股权投资证明材料、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上月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 二、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受理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即时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加盖前台受理公章,并将《个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的企业联及工商传递联返还给企业;初审不合格的,通知企业及时补正资料。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与相对应的工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帮助当地地税机关发放《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将工商股东变更情况表在2个工作日内传送给对应的地税分局。 四、各地税分局在收到工商部门传送的工商股东变更情况表后要及时地通知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来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并建立好《企业个人股权变更登记台帐》,将《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附送资料作为企业的户管资料及时归档。 五、各税务分局和工商所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映和上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 2013年3月7日 附件: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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