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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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股东的锁定期,可由股东协商后自愿锁定。《业务规则》还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两年三批”的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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