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之董事监事 分析探讨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公司章程之董事监事
公司治理中如果采董事会主义,则董事会的产生与职权就须好好斟酌。
第一,董事如何产生。董事当然是选举产生,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章程是规定董事由哪些股东委派。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是家族式的,一般来说,都会先有合作协议或者合资协议,在协议当中,对董事人选都会有约定,公司成立后,章程中一般都会按协议的约定将董事的产生明确下来。但协议当中一般是会写明哪方股东委派几名董事,哪方股东又委派几名董事,很多章程中也就会写哪方股东委派几名董事,哪方股东又委派几名董事。这种写法有法律上可能就会出现问题:假如说股东之间股权结构分散点,比如有二十位股东,A有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B百分之十八,C百分之十四,D百分之十二点八,其他十六位各百分之二点二,章程当中写明了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A委派一名董事,B委派一名董事,C委派一名董事,D委派一名董事,E(十六位股东之一)委派一名董事,其他十五位股东委派二名董事。这个章程的隐患在哪?公司法规定董事须经过选举产生,如果有股东较真,认为公司董事会的产生不合法,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请求法院撤销公司董事会,不知法院会如何判定?!因为其他十五位股东加起来有百分之三十五点二的股权,合起来选举三名董事是没有问题的,依据公司法要否决E的董事人选,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暂时我还没看到这样的案例,但如果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应该是可以判董事会产生不合法的。
这会产生一个矛盾,协议是可以约定的,但公司法又规定选举产生,大部分情况下,应该不会产生分歧,但公司运营过程中总难免出现矛盾,如果出现了,怎么解决?其实要体现协议当中的真实意思,在章程中换一种表达方式就可以。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一般都会把前一句列入章程条款中,但董事会往往会用“委派”一词,这就产生了前边所说的矛盾。如果将“委派”改成“选举表决权”,这就没有问题了,因为股东的表决权一般是按出资比例来定的,但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定,公司法是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如前边所说的例子,章程中写明:A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B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C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D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E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其他十五位股东共有二名董事选举表决权,这就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与章程其他条款的表述相一致了。
这种表述方式的好处是,当初协议当中约定的董事分配可以通过章程体现出来,而且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但也有一个隐患:公司的存续时间章程一般都会规定二十年或者多少年,总之是一个比较长点的时间,尽管公司实际运作有可能很短,象现在公司的平均寿命就只有三五年,但章程还是得考虑长远一点才对。假如公司运作五年后,E退出公司了,E将其股权转让给了F,按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章程相关内容的变更是不需要修改章程的,这会产生一个问题:F接手E的股权后,是否也拥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当初之所以这样规定,肯定是考虑到E对公司的重要性,别的股东才会作此让步,但F接手后,很可能就只是一般的股东,不再是E那样重要的股东,F拥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肯定不符合其他股东的本意,要剥夺F的董事决定权,就得修改章程了,可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如果达不到这个比例,没法修改公司章程,F就可以有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
所以我认为更好的方式,是章程中规定按股东出资比例选举董事,只是这个比例不完全与出资比例等同。比如这个例子中,可以规定,一名董事选举表决权须是全部股权的百分之十二,ABCD四位股东的股权已经占到百分之六十四点八,可以选五名董事了。之所以要E进董事会,肯定是这四位大股东看中他才这样约定的,四位大股东把这个权利拿到自己手中,同样可以让E进董事会,却可以避免三五年以后股权变更带来的隐患。有人说了,如果以后股权变更是发生在大股东之间呢?比如是A转让了自己的股权。那这样规定就更有利于股权变更后公司的顺利交接,现在的A是基于信任E才同意其进入董事会,但新的大股东来了后就不一定了,假如新的大股东不想用E,按原来的规定,也只能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章程,以新股东的百分之二十股权,不一定能修改得了,这就无法保障他的意思能在公司中贯彻,而按比例来定,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按这个比例来确定董事选举表决权,还会有一个问题:四位大股东是可以确定五名董事,但其他十六位股东合起来(假如他们能一致行为)也有百分之三十五点二的股权,他们可以选三名出来,而公司董事会只有七名董事,这样就会产生一名董事人选冲突!这个问题好解决:公司还有监事会,还得选监事。监事按公司法的规定,本意就是小股东的代表,因为进不了董事会,为维持小股东的利益,就担任监事。所以在章程中规定,十六位股东有二名监事的选举表决权(第三名监事由职工选举产生),每名监事须得到股权百分之五支持才当选;选举了监事的表决权不再参与董事选举表决。这样就排除了百分之十的表决权,也就是说,十六位小股东就只能选举二名董事了。
当然,同样也得规定,行使了董事选举表决权的股权不得再行使监事选举表决权,这样能保证监事是代表小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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