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参考二)
作者:骆军军律师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
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所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董
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
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
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子公司董事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
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
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
理等专业知识等。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股份公司在
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股份公司员工后方可
派往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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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向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按照相关的任职资格要求,
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委派人员候选名单,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其中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份公司直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股份
公司推荐给子公司董事会;
(四)子公司对股份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的《章程》的有关规
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合
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监事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撤换,子公司高管人
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股份公
司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份公司专业委员会审
议通过;
(七)承担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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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关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缴纳,薪酬水平按股份公司的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份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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