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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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作者:骆军军律师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

  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为股份公司指定

  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子公司董事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

  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

  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

  理等专业知识等。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股份公司在

  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股份公司员工后方可

  派往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向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按照相关的任职资格要求,

  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委派人员候选名单,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其中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份公司直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股份

  公司推荐给子公司董事会;

  (四)子公司对股份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的《章程》的有关规

  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合

  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监事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撤换,子公司高管人

  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股份公

  司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份公司专业委员会审

  议通过;

  (七)承担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股份公司

  的劳动关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缴纳,薪酬水平按股份公司的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份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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