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案例分析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纠纷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案例分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而新三板市场不少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优良标的。截至2015年6月底,共有9家挂牌企业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收购标的。本文在统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基础上,侧重分析操作过程及需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情况

截至2015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企业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情况如下: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5)项目进展方面,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且目前多已完成。

2操作过程

A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时,新三板挂牌企业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A股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还需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国资审核程序。

以联建光电)收购易事达为例,A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操作过程如下。

 

3需注意事项

1、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业务规则》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1)挂牌企业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在挂牌时所持股份均具有限售安排;而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多数收购行为发生在挂牌后一年内,如铂亚信息、日新传导、激光装备等均存在股东股份限售情形;为避免股东股份限售对收购影响,挂牌企业均采取终止挂牌方式,终止后将不再适用《业务规则》限制;(2)挂牌企业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东江环保在收购新冠亿碳时,采取收购新冠亿碳所持南昌新冠100%股权及合肥新冠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新冠亿碳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申请终止挂牌。

而假设:(1)挂牌企业在挂牌后已多年,大部分股份可流通,上市公司购买大部分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2)挂牌企业挂牌后向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进而取得控股权,上述情形下,挂牌企业应无需终止挂牌。

2、挂牌企业被收购时是否需要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及《业务规则》,挂牌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如此则挂牌企业需终止挂牌后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如铂亚信息、日新传导、激光装备等。而如若上市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共同收购挂牌企业方式,可无需变更组织形式,如大智慧及其全资子公司收购湘财证券100%股权。

3、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情形分析

目前,上市公司参与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挂牌新三板,如云天化、大族激光、东软集团等;(2)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或成立合伙企业,以期参与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并购、优先股、可转债,如渝三峡A、万年青、冠农股份等。

然而,目前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较少。从目前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来看,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如若上市公司参与挂牌企业定增,挂牌企业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股份登记即可。同时,如若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高,还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履行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