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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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作者:骆军军律师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法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

保的债权须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须债权已届清

偿期而未获清偿。

【《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均得在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债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

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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