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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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当事人在出现权益被侵害后不主动及时的利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并不会无限期的为“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提供合法保护。诉讼时效的制定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定撤销权中关于行使期限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这一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于符合行使合同法定撤销权的当事人,建议应及时行使该权利,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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