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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包括信用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可转让股票数量的基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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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董监高转让股份有什么限制?
公司法董监高转让股份有如下限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可转让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一、公司法董监高转让股份有什么限制?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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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六项裁判规则
1、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2、企业间以虚假贸易等形式进行借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 一、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1、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加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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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概括转让中的几个注意点
题设: 1、股权转让中含股权投资“红利”,是否应以公司盈利为前提? 2、债权投资收益率超过24%,如何解读? 参阅案例: (2017)赣民终540号、(2017)赣民终487号 裁判要点: 1、股份转让协议的实质系股东之间对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又不仅限于股权的所有投资款和股权溢价的概括转让。 2、股东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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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股东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存在法律风险 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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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探析
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探析 目前企业借贷纠纷在审判决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国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本文拟借一案件的处理就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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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0大重要问题详解)二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切实按照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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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0大重要问题详解)一
2019年7月3日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正式纪要全文尚未正式发布,本文是网传精华版,经编者核实,基本内容没有问题,不出意外的话,终稿会有很多内容与这个版本一致。当然,最终还是需要以官方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哈。 这次会议距离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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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将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向后延伸至司法程序
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对经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减轻社会损失,事实上,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具有同样的设置目的,即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为目标,区别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分配受偿和债务人清算消灭,预重整中的债权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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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