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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1 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4年5月22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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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2014】61号文件规定,禁止以土地换项目,以先增后补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4】61号文件规定,禁止以土地换项目,以先增后补、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因此协议的该约定部分无效 但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禁止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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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县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某公司诉某县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7日,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某县开发区投资,某县开发区管委会(甲方)与某公司(乙方)订立《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约定: 1.乙方在某县注册成立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合同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由某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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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附判决书)
前 言 针对招商引资协议的定义,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综合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主体、目的和对价,将招商引资协议做如下定义:“招商引资协议就是指招商人(即政府)为了实现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目的,向投资者提供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提供办理有关事宜的便利条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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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分析及实务处理要点
招商引资协议因其内容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存在争议,导致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面临诉讼策略选择两难及诉讼成本增加的困境,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司法机关处理该类诉讼纠纷的观点及理由,并提出律师为当事人处理该类业务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招商引资协议 民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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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商引资补充协议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观点 上水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不予返还173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习水经开区管委会和蓝宇公司签订的《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环保科技产业自动化仪器设备生产线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下称《招商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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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有效否?土地出让金约定返还否?
引言: 招商引资能够为地方带来资本的同时,也能够带来技术、产品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是地方政府稳定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的不二法门。特别是在各产业园、开发区内,多见运动式、粗放型招商,在土地、税收、审批和劳动用工等方面进行大规模让利,政企双方因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招商对象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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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是在《合同法》框架外的单方处置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是在《合同法》框架外的单方处置——草本公司诉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方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协议虽然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但与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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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解析
招商引资合同书 在中国政府机构编码序列中,并沒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那样一个组织。随着着中国各省发生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类独特的组织应时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但承担招商引资,并且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着政府部门才可以履行的权利。 可是,做为根本大法,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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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某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某公司与某某县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