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被告未出庭应诉
作者:骆军军律师
司法实践中,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并不少见。未出庭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为了逃避而故意不出庭,有的是因为时间冲突导致无法出庭,甚至还有的是忘了当天开庭这回事。当然,还有的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
笔者观察,少数案件中被告未出庭会直接影响原告的心情以及对待诉讼的态度,外化在行为上则会展现出明显的“不寻常”,比如回答法官问题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语言表述上逻辑不通甚至前后矛盾、举证不充分甚至关键证据不出示等等。认识上的偏差、行为上的偏执,归根到底是未能理性对待被告未出庭应诉这件事。
不可否认,被告未出庭应诉确实会给其自身带来某些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比如被视为放弃了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程序上的不利,经过“传输”也很可能在实体上带来不利的裁判结果,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原告在法庭上就能“随意发挥”。
首先,被告未出庭原告仍须承担应有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原告的举证责任不会因为被告未出庭而得以免除或减轻,原告仍需要在证据不足或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此,原告切不可轻视、慢待,想当然认为自己说什么法院就会采信什么。
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特点,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排除对客观事实进行“添油加醋”,甚至是“二次深加工”的可能,因此法官并不会仅靠当事人陈述判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被告未出庭原告提交的证据依然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被告不出庭通常意味着无法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这虽然对原告极为有利,但是这并不代表原告提交的证据就不需要经过法院审查或者法定审查标准就会因此降低。实际上,在确认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后,法院就要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法院裁判要以事实为依据,该事实即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对此,《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证据规定》第八十七条还就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所以,即使被告未出庭,如果按照法定标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然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再次,有时被告未出庭还会对原告方不利。通常来说,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充分的诉辩交锋和举证质证,较为容易固定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便无法得到对方的回应和确认,此时如果原告方证据不合格,很可能会有败诉风险。比如,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某些内容作为证据,如果对方的微信号没有与经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绑定,则很难锁定聊天对方即为被告,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聊天记录同样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综上,原告要理性对待被告未出庭应诉,做好自己应当做的应诉功课,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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