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卡地亚”珠宝首饰 珠宝店经营者被判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卡地亚”是知名的珠宝和钟表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珠宝店经营者因销售假冒“卡地亚”品牌的珠宝首饰被判赔偿7万元。
卡地亚公司在中国享有“卡地亚”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在中国珠宝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2023年7月8日,卡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芜湖市赵某经营的珠宝店内购买了“定制款金AU750手镯”“定制款金AU750钻石戒指”“定制款金AU750戒指”三款商品,共花费26798元,三款商品上均印有“Carti⁃er”标识。经卡地亚公司委托鉴定,三款商品上所标识的信息与正品不符,做工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系假冒卡地亚公司“Cartier”注册商标的商品。卡地亚公司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卡地亚公司享有的第7155424号“Cart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项链、宝石、戒指、手镯、耳环等,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Cartier”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纳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目录。赵某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三款珠宝首饰,与第7155424号“Cartier”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商品上所标识的“Cartier”与第7155424号“Cartier”注册商标相同,但并非卡地亚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综合考虑“Cartier”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赵某的侵权情节、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数量及售价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并酌定经济损失,判决赵某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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