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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上如何防范这“二坑”风险?
实践中,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也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法律制度上如何防范这“二坑”风险?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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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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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 《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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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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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就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目的、意义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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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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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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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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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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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立案
为便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居间合同纠纷的起诉,本院提示如下: 一、案件的管辖。 居间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院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