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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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立案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为便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居间合同纠纷的起诉,本院提示如下:

  一、案件的管辖。

  居间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院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A4大小的纸,不能双面印,并在左侧留出约3厘米的空白,便于以后卷宗的装订。

  (一)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起诉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当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地址三项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电话(手机)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

  事实理由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居间的原因、经过、经过居间是否达成合同目的等内容。

  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应由原告本人签字。委托事项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理权限仅为立案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三)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

  1、证明居间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传真文件等。

  2、证明违约及损失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3、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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