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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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70、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从本质上看,破产清算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而得由法院介入对破产财产强制进行分配的一种特殊程序。破产清算制度有其特别的目的,非由法院介入不可启动,因此,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是以申请为准,而是以法院的受理为准的。在这个意义上,申请破产清算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71、申请破产重整

  重整又称作公司重整或者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生存的一种积极程序。重整程序必须经过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得到法院的批准后启动。在有权申请重整的主体方面,各国都采取了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原则,即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才能受理、审查并批准重整程序,而不能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做出公司重整决定。

  272、申请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避免破产分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减免和延期清偿等问题,相互谅解,重新设定债务履行条件的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享有的撤销权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范畴,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确定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民事纠纷。

  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管理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等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解决。上述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清偿债务人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即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进行追收、竹理人向上述主体主张追收不以诉讼为限,若行为人拒不缴纳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由此而弓}起的纠纷即为追收非正常收人纠纷。

  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报债权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确认,方可做到去伪存真、公平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内容包括: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的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预计的可能不足数额;债权一时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案件。职工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担保人的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与其有关的事项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80、取回权纠纷

  所谓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实体上并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有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取回其财产。从理论上看,其源自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1)一般取回权纠纷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享有的取回买卖标的物的权利。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破产抵销权纠纷系因破产程序开始而新产生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清偿的民事实体权利争议,性质上属于破产派生诉讼,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282、别除权纠纷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别除权的内涵所指,理论界大致从两种视角为之界说:一是自破产债权人的角度考察,认为别除权是破产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个别受偿的权利;二是自别除权人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的关系角度考察,认为别除权是指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先行别除而行使的权利。

  283、破产撤销权纠纷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诉诸法院予以撤销的制度。其本质上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本案由规定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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