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 2011年4月20日,借款人吴元凯、孙侠珍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原告许先贵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徐升、郑小雷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
-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保证责任是否变更
2010年9月8日,张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孙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约定半年后还款,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张某某又向孙某某借款5万元。并将借款5万元写于10万元借款的借条之上,同时将利率变更为2.4%,又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此事并没有征得
-
借款到期未及时主张权利 100万担保责任获免除
保证有期限,借款未还需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被免除,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损。6月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辉归还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周林要求被告熊有财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日,邓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
-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2012年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20
-
保证期间的经过将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
【要旨】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经过,将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徐某某分两次向原告黎某借款100万元缴纳工程保证金。于2010年11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徐某某50万元,约定6个月
-
男子因不良信用记录未获房贷 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获法院支
男子因不良信用记录未获房贷 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市民陈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房,按约支付了30%的购房款,并准备贷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两年前有一次逾期还款记录,被银行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
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啥意思?法院:视为合同已解除
签订租赁合同后尚未履行,双方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事后租赁方要求出租方退还其押金10万元,出租方认为合同作废并非解除合同,不愿退还押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判决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0万元。 2015年,阿强曾向
-
老人出游身亡自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老人出游身亡自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被判赔偿17.7万元 家属上诉被驳回 年过花甲的赵先生跟团旅行期间,突然昏迷后死亡。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采取恰当的急救措施,造成赵先生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赵先生亲属不服,
-
保险合同疑义条款的解释
【案情】 张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运输公司为其购买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6日,张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运营车辆中途下车去公路对面运煤信息部倒换拉煤手续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张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
-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 2014年3月20日,李某与王某、毛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毛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李某铺面,总价款230万元,限2014年4月20日前付清,王某、毛某在合同上签字。案涉铺面交付并登记后,王某、毛某尚欠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于是,王某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