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汽车质量纠纷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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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汽车质量纠纷该如何维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近年来,不时有消费者因为汽车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取“怒砸XX车”、“牛拉XX车”等极端的维权方式,既表达了愤慨,亦显示了无奈。消费者的此种无奈之举,折射出“汽车质量纠纷,谁说了算”的问题。那么,一旦遭遇汽车质量纠纷,真的由生产者或经营者说了算吗?

  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监部门说了算

  郑先生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在开了一年零七个月行驶了三万一千公里左右时,该车出现启动后车身发抖问题。于是他把车带着故障开到了4S店。

  4S店工作人员打开发动机,看到四个活塞水平面不在一个面上,有一个矮一点,判断该车爆缸了。4S店表示愿意免费给更换发动机的连杆。

  在对这辆车做了进一步的检测之后,4S店确认要想解决郑先生这辆车的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因为维修成本比较高,4S店方面表示需要与生产厂商沟通,希望厂商能与4S店共同承担这次维修的费用。

  厂商却不认可4S店的检测结果,认为是由于车主操作不当导致了车辆发动机爆缸的问题,因此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

  解读:厂商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当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对汽车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应由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说了算。但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鉴定费用较高,有时可能影响消费者依法维权。

  今年1月16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35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因此,该条如果获得了通过,对汽车质量鉴定或责任认定问题,消费者就可以选择这种成本相对较低的维权方式来解决纠纷。

  修理或更换,新的“三包规定”有望明确

  去年5月25日,付先生以48万元买了一辆全进口的某知名品牌XC60款越野车,办完手续差不多花了55万元。原以为花重金购置的好车能够带来快乐,没想到故障频繁,引来麻烦一堆。新车刚开回家就出现了车右边玻璃遥控失灵问题。7月25日,该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挂挡突然失灵,停在马路中间,无法行走。7月28日,他与厂家取得联系,厂家安排他将车拖到当地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该车的变速箱出现故障,属车辆出厂质量问题,并提出拆开变速箱维修的建议。

  付先生则认为,一辆世界知名品牌车,刚开两个月,就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变速箱是车辆重要组成部分,要拆开变速箱维修,他很难接受。付先生提出,能否把变速箱整体换掉。而厂家的答复是:只修,不换。

  解读:付先生与厂家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对汽车产品的“三包”问题,尚无一个较为具体的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之前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三包”产品范围,并未把汽车产品囊括其中,《意见稿》分别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或期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正在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获得通过,一旦再遭遇到与付先生类似的问题,或许将得到较好的解决。

  遭遇商业欺诈,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赔偿

  去年4月,王先生花10万元买了台轿车,由于提车的当天是雨天,王先生无法详细查看车况,草草签单提车,由于此后两天为双休日,王先生在购车第三天后才办理了车辆入户、保险、交税等相关手续。一切手续办完后,王先生要给车辆进行装饰时,被他人发现所购的车辆的右后车门存在重新喷漆等修补痕迹。这些质量瑕疵都是提车前所致。此后,王先生找到经销商,但销售商一口认定是新车。在此后多次投诉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怒将4S销售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倍赔偿经济损失25万多元。

  解读: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涉及商业欺诈问题,如果王先生是因生活消费购买的该车,存在质量欺诈行为的经销商确应给予王先生包括退回购车款的双倍赔偿。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依此规定,消费者一旦遭遇商业欺诈,就可依法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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