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索赔也要靠点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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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索赔也要靠点谱

作者:骆军军律师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实施后,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在诉讼实践中,不会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或滥用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呈现出索赔范围广、数额高、获赔少的趋势。这说明,不少人对精神损害赔偿存有诸多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赔偿范围“海阔天空”。李老汉领着宠物狗到街上玩,一辆轿车将其宠物狗轧死。于是,李老汉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老汉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提示:有的当事人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自以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实际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二、三、四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些普通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人的精神,造成当事人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误区之二:诉讼请求不分时间和管辖级别。2008年初,徐某因帮助供电公司施工而触电身亡,其妻王某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赡养和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16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时隔3年后的2011年,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伤害赔偿的一部分,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是一年,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以前没有主张过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伤害案件,现在可以把案件翻出来重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的在管辖上“就高不就低”,认为越往上找,越能引起重视,就越有可能胜诉;或者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就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另外,因精神损害赔偿强调抚慰的性质,因此,《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误区之三:赔偿到手“人人有份”。孙某不幸遭遇车祸去世。事后,肇事司机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其中包括9万多元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但在分配孙某的遗产时,孙某的母亲和妻子对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争执不下。孙某的母亲说她老年丧子,钱该给她;可妻子说这9万元是遗产,她至少该拿6万元。

  提示:其实,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其次,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该范围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身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法院往往是考虑与死者的亲缘关系、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误区之四:漫天要价。公务员张某的邻居捏造事实在公众场合诽谤其“包二奶”,使其名誉、婚姻、事业都受到极大的损害,他向法院诉请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提示:《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且,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事后态度及弥补有效性是考虑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时,法院会综合以上因素,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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