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网络主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的分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虚拟网络主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的分析
一、主题
通过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案件所涉及的名誉侵权的认定、名誉侵权的形式、网络名誉侵权的界定、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及责任承担等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网络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 名誉侵权的认定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由此可见,为保护我们国家的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我们国家母法《宪法》首先对我国公民的名誉权作了明文规定,最高法更是出了细化性规定明确了名誉侵权认定界限,从而有效地方便了我国公民对自己名誉权的依法保护。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 案例被告人之一、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界定
所谓网络名誉侵权,简单一句话,就是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了对他名誉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其和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一样,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通过网络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一定名誉损害,依照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
(四)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
个人是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主要侵权主体。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名誉权。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六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网络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通过网络实施名誉侵权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到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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