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汇总及分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婚外情人分手后网络散播隐私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
7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肖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原告发现同事、朋友近来都以一种怪异的眼神看她,并且在她背后悄悄议论,经多方询问才知道有人在互联网传播她的隐私及一些诽谤的言论。经冯某上网查找,发现消息来源是其刚分手婚外情男友即被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两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散布属于原告隐私的信息,而且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家庭破裂,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答辩称其只是将聊天信息客观的贴到互联网络上,并没有杜撰、诽谤的恶意,且在原告起诉后已删除全部信息,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后有了深层次的接触,并见面合影。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放在其QQ空间,造成原告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和传播,以致原告家庭破裂,虽力图阻止却收效甚微,被告仍对原告进行纠缠,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这才将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删除,但已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感情生活等属于原告隐私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任由其传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鉴于原告对其具体的损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为三千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网上言论有规矩名誉侵权要担责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原告罗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撤销其在某网站上的不实网帖,并在该网站刊登向原告公开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任村支书。2007年上半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被告丈夫的父亲遗留下来的老土坯房被征收,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后因故该栋旧房未予拆除。2009年下半年,原告罗某某与其他几个股东协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旁兴建物流公司。2009年9月15日,物流公司与被告夫弟曹某某就已被征收的其父遗留的老屋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支付了征地款18500元。原告罗某某在与被告赵某某夫弟曹某某协商议定好旧房的烧火柴作价500元并支付补偿款,且曹某某表示柴火不要的情况下,原告罗某某当着曹某某及被告赵某某的面将旧房予以拆除。房屋拆除时,原告没有拿走屋内的任何材料。房屋拆除后,被告以该房屋她有一半所有权为由向原告索要赔偿款。2009年农历12月,被告再次到物流公司索要赔款时,与物流公司另一股东之妻发生口角,然后相互扭打,两人均受伤。2010年3月16日,被告公开在某网站百姓呼声栏目发布“衡山县XX镇XX村恶霸村书记强拆屋还打伤人”的网帖,该网帖称:“去年十一月,村书记罗XX为私欲要建物流中心,需占用赵XX父亲留下来的老房屋。罗XX向赵XX承诺:赔付赵XX房屋款。可不久,恶霸书记罗XX,瞒天过海,出尔反尔,趁夜深人静之时,晚上拆除赵XX的老房屋(一共五间),连同房屋上的材料也拿走。事后,赵XX找罗理论,要求赔付房屋款,罗不但不给,反而指使人打伤赵XX,并致赵XX左手无名指断裂,血涌如注,湿透了衣裤。赵XX受伤后,去找医生看病,也花了两千多元。……”等内容(作者注:被告所发网帖标题及内容均署真实地址和姓名,为报道需要,隐去真实资料)。原告认为网帖不属实,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诸本院。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所发网帖内容均无事实依据,网帖称原告是恶霸书记,是对原告的一种侮辱性的语言。被告在互联网站上发表网帖,以侮辱、诽谤的方式陈述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并对原告作出不适当的评论,已超出正常范围,足以毁损原告的名誉,严重贬低其人格,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状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名誉权
10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起诉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起诉称,2010年1月6日至7日期间,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其网站上刊登“澳门电影节组织混乱涉嫌卖奖”一文。文中用“电影节‘三宗罪’:涉嫌对参展剧组乱收费;组织混乱,只组织比赛,不组织看片;结果有黑幕,乱颁奖,甚至涉嫌卖奖”等语言进行诽谤。原告通知这些网站,要求删除其文中不实内容,但这些网站至今不予删除,给原告名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诉网站删除该文章,在其网站及全国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诉网站和刊登该文章的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赔偿1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通州一村委会主任告社区网站侵犯名誉权
因认为社区网站出现的恶意文章侵害了自己名誉权,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委会主任任某将网站所有人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9年11月25日、26日,焦某创办、负责的某网站社区内连续两次发布《某村什么时候能好起来》的帖子文章。同年12月2日,任某申请北京某公证处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当月5日,焦某在收到任某的投诉和提示后,将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
任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涉案两篇文章对自己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攻击,污蔑自己是个大贪官,用村委会的钱给别人赔命等等;许多跟帖的网民不明真相,也对自己人格进行侮辱,致使自己和家人的名誉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焦某对涉案网站的内容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允许他人发布具有明显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焦某承担责任。故请求判令焦某在涉案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
焦某辩称,作为网站所有人,在发现涉案帖子后已对帖子进行了删除,自己已尽到管理及提示义务,没有侵犯任某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涉案帖子并未给任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任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请求驳回任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在网站首页放置了相关标示条款,在收到任某投诉及提示后,当即对相关文章进行了删除,表明焦某作为网站创办人及负责人履行了合理标示义务及监管义务。任某未对其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名誉权被侵犯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任某诉讼请求。任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浙江退休教师网上发帖谩骂同事被告侵犯名誉权
网络作为新兴传播媒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给网民提供了发布言论的空间,但因其自由性,网络也成为某些人大打“口水战”的阵地,并引发了很多名誉权纠纷。日前,浙江嘉兴某职业院校的老师小方因被人在网上发帖谩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同事老何告上了南湖法院。
“坐破椅子存心让我摔跤”
35岁的小方和63岁的老何是同一所职业院校的老师,两人关系向来不错。
2006初的一天中午,小方、老何还有几个同事闲来无事便在办公室里打牌。看老何没有椅子坐,小方出于好心拖了张椅子给老何。不料刚一坐下,椅子就散了架,老何重重地摔倒在地。好在老何并未察觉有所不适,就没去医院检查。
直到2007年5月,退休后的老何突然出现在学校里,并多次向小方讨要说法。原来老何经医院诊断患了腰椎间盘突出症,他认为是06年的那次摔跤导致他患病,而那把摔跤的椅子也是小方故意让他坐的,所以要求小方承担赔偿责任。小方觉得很委屈。
“不给我交代就让你好看”
对老何的一次次的要求小方没有过多理会。但接踵而来的事情却让小方始料不及。
先是短信攻击。2007年下半年以来,学校多位老师纷纷收到老何发来的短信,内容大致为“是谁把老何害得生不如死,选项A小方,选项B某某”的有奖竞赛,甚者直接指明小方是个阴险毒辣的家伙。其次是投诉诬告。老何曾多次向教育局投诉小方,还诬告小方的职称论文是抄袭他人,为此教育局还专门到学校调查此事,事实查明老何所说纯属捏造。
投诉无果后,老何又想到了互联网。很快,一篇题为《比范跑跑更加卑鄙的老师也有人在》的自述被公开发表在腾迅网论坛上。原想息事宁人的小方在一次课间休息时无意中听到有学生偷偷议论这篇文章,这无疑触及了他的忍耐极限。小方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在学生中的形象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老何这种公开诋毁自己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他的名誉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坏的影响。
今年4月,小方将昔日的同事老何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在学校及腾迅网论坛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市教育局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认为,老何所为侵权行为在总体上情节较轻,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足以支持。8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假第一人”王海起诉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因刊登爆料文章,“打假第一人”王海日前以侵犯名誉权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勾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贬义词,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络上传播,影响范围也进一步扩散。
今年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拒不理会原告的合理要求。
王海表示,在相同网站上还有一篇作者为lx0529,发表于2005年11月29日的文章《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从文章内容不难看出,上述涉案文章正是由此文恶意引申拼造而成,涉案文章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诬称原告公司勒索大企业,勾结企业打击对手,将原告公司描述成“诈骗组织”;将公司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描述成“勾结新闻媒体、狼狈为奸”;将公司的企业维权服务描述成“勾结企业打击对手”等等。上述描述歪曲事实、耸人听闻,且言辞激烈,多处使用侮辱、诽谤字眼,其违法之处昭然若揭。
王海认为,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近三千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错。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故王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侵害了其名誉权,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网络撞车党”引发名誉权侵权官司网易被判赔5000元
詹启智和他的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向全国各大小媒体、网站维权而闻名,其业务主要涉足知识产权领域,2008年12月份,詹启智因网易公司刊登《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一文将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认定网易公司侵犯詹启智名誉权,并判决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詹启智称,2007年11月3日,网易公司刊登《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一文,网易的编辑故意将原载《新世纪周刊》上的文章题目做出改动,指称詹启智为“网络撞车党”,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该侵权文章在网易的数十个频道、页面显示供公众下载阅读,侵权程度极为严重。詹启智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判令网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20日,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网易公司辩称,网易网站涉案报道客观真实,并未诽谤、侮辱詹启智,未造成降低詹启智社会评价的侵权后果,不构成侵权。詹启智作为公众人物,即使其认为报道评论有损其名誉,从保护媒体正当舆论监督权及公正评论权角度出发,其也有义务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与理解。因此,请求驳回詹启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作为传媒,其虽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但亦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网易公司转载了《新世纪周刊》上的文章《“你被詹启智告了吗”》,但在转载时,将原文标题更改为《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如此更改,实际上在指称詹启智为“网络撞车党”,侵害了詹启智的名誉权。故网易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詹启智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模式本身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故其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所以,对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少。网易公司所持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詹启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詹启智精神损失费5000元
奥运狂人诉猫扑网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被驳回
2008年7月24日,猫扑网的警法快报中刊登的一篇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及刊登的吕先生的照片引发了一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吕先生要求猫扑网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3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
吕先生诉称,猫扑网站上登载了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与事实严重不符,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将其描绘为“携巨款逃跑”、“被炒作为奥运狂人”的骗子。被告在刊登文章时使用其真实姓名,并擅自使用其照片。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
千橡公司辩称,吕先生所称《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行采写。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7月24日,猫扑网>资讯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刊登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来源大洋网),并刊登了吕先生的照片,在照片下方标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的据称是‘狂人’吕先生的照片”的字样。综观涉案文章全文,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的事实。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事件的报道。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无不当之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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