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主任承包生产车间 职工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2年,黄某通过招工,到文明体育用品公司工作,被安排至包胶车间上班。2014年2月26日,该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一份车间承包协议书,将黄某工作的包胶生产车间及相关机器设备承包给唐某经营。协议第5条约定:唐某对招用的职工承担雇主责任和用工风险。6月14日,黄某在操作过程中,因双手卷入机器受伤。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由该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该公司认为,包胶车间已由唐某承包经营,黄某系唐某以个人名义招用的下料工,应由唐某承担雇主责任及风险。在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与唐某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该公司所持黄某系承包人唐某以个人名义招用职工,与本公司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黄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故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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