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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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案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17日,被告陈XX以养猪为由,向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贷款50000元,并于同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确定”。该笔贷款由原告徐XX以保证方式为其担保,原告徐XX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并向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出具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签名确认。该笔贷款于2014年1月16日到期后,原告徐XX于2014年3月6日代被告陈XX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本金25630元及利息4370元,于2014年4月17日代被告陈XX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本金24370元及利息359.63元,原告徐XX共计为被告陈XX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共计54729.63元。现被告陈XX未归还原告为其偿还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XX为被告陈XX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本息54729.63元有该行出具的业务凭证与证明为凭,该款项实际履行义务人应为被告陈XX,原告代其偿还了该款项,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陈XX负有清偿该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XX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4729.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所涉问题:

  一、被告没有到场,法院怎么下判决?

  答:法院开庭是为了查明事实,按照事实在结合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开庭过程也是充分的听取双方的意见。总结争议焦点,对焦点进行提出证据,质证。但是被告没有按时到庭,这样就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也是对原告的所提出的诉求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且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3)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所以本案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当裁判文书生效后,就可以进行执行。

  二、关于担保的规定?

  答:我国担保的规定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本案不涉及物权法的内容,由担保法来调整。物权法规定的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物保。担保法调整的是:保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保证制度的特征为:1、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2,属于单务、无偿及诺诚合同。所谓单务,即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有保证人有义务。所谓无偿,即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是没有任何对价的,债权人不用为了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任何的对价。3,从合同。4,保证人责任的无限性。保证的基本类型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指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指一旦住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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