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的诉讼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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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的诉讼管辖争议

作者:骆军军律师

担保追偿权的诉讼管辖争议

【案情简介】
甲向某乙银行贷款,丙为甲对乙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并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法院”。后因甲无法按期偿还乙银行的贷款,被乙银行诉至“乙方所在地法院”,要求甲偿还贷款,并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为行使追偿权前来我所咨询并委托我所代为起诉,要求判令甲偿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
但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法院最初观点】
  认为本案中“乙方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理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立案庭法官以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应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原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仅适用于主债权,而不适用于追偿权,因此立案庭法官认为其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我方观点】
  认为本案中“乙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理由:
(1)三方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其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条款;
(2)保证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是基于担保合同,本案中《担保贷款合同》即约定了主债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约定了担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人行使依据该协议行使追偿权并无不妥。
【后续】
  经过与“乙方所在地法院”沟通,运用法律和相关判例,说服了立案庭法官。立案后,被告亦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编者注:若“乙方所在地法院”坚持要求丙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亦很有可能会以本案已经约定了管辖条款为由认定其法院无管辖权,届时原告将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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