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表示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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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表示是否有法律效力?

作者:骆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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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有两个儿子乙丙、一个女儿丁。甲去世后,留有两间平房。在甲去世前共有三间房,丙卖掉了其中一间,所得归丙。乙侍候甲直到其去世。甲的弟弟将甲的遗产作了如下处理:两间平房分给乙,甲的其他东西给丁。丙丁表示同意,并书写放弃声明。丁做了完全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而丙在放弃声明中声明乙继承的两间平房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如果变卖,所得由乙丙丁三人平分。公证处认为丙没有真正意义上放弃,就没有为其作公证。丙和丁认为如果平房拆迁不会把拆迁费给乙,因为两间房的房产权上还是甲的名字。但是此两间房拆迁时,乙拿到了所有的拆迁费。乙称其没有变卖房产,而是把拆迁的钱买了另一处房子住。但是丙和丁查过买卖协议,乙新买的房子是在拆迁之前买的。乙辩称拆迁费被用于偿还购买新房所欠债务。请问: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表示是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丁和丙是否能分得该笔拆迁费?
 
J  解答
  丁已经在继承开始时明示放弃完全继承权,因此,关于遗产及遗产之后财产权益,丁都不能主张权利。丙在放弃声明上写明了放弃条件,视为没有放弃继承权,可以对房产主张权利。
  丙有权利对遗产提出主张。关于拆迁费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费用是补偿给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该房屋的所有人已经去世,理论上在法律上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虽然当时分割遗产的时候约定房产给乙,但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说乙还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使用人。丙对房产有继承权,丁放弃了继承权,所以拆迁补偿费应当由乙和丙来分,乙取得全部拆迁费用购买了房屋,应当给丙折价补偿。
 
J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J  法理依据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放弃继承权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后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表示即可。一旦作出表示即认为当事人对权利的抛弃,则不再享有对继承及遗产相关的任何权利。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J  实务依据
   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处理遗产的一个原则就是继承人之间平等协商,因此,该纠纷最好能通过乙丙丁三人之间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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